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选聘询比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项目业主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二、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
2.1项目名称: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
2.2资金来源及金额:企业自筹,已落实。
2.3服务费用:每年度20万元,三年度共计60万元。
2.4服务范围:
2.4.1基本法律服务
(1)对采购人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采购人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协助采购人及子采购人规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对采购人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受采购人委托,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5)应采购人要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磋商、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与论证;
(6)应采购人要求,就采购人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和协调;
(7)应采购人要求和安排,协助采购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度为采购人提供两次法律专项培训活动;
(8)为采购人股东会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9)按照采购人需求,每月选定2天到采购人处进行现场办公,解答咨询及审核合同。
(10)代理涉及采购人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标的额低于100 万元且案情简单清晰的诉讼、仲裁案件。
(11)吉林省高速能源有限公司涉及上述所列之法律事务并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
上述基本法律服务事项均包含在常年法律顾问费20万元之内。
2.4.2 下述专项法律服务,单独计算法律服务费,优先选聘本次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1)接受委托,为采购人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涉及采购人的单独计费类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
(3)接受采购人委托,处理其他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2.5服务期限:2026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按年签,在上一年度服务期届满,对服务情况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为良好(含)以上,则下一年续签该法律服务机构。
2.6服务标准:成果文件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委托方验收要求。
2.7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8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划分为1个标段。
三、供应商最低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2供应商自2023年7月1日后(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为政府(含管委会、街道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代理过1项高速公路运营类案件。
3.3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7月至响应截止日)无司法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重大执业过失(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为准)。
3.4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资格要求。
(1)供应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自2023年7月1 日至响应截止日,项目负责人至少代理过1项高速公路运营类案件。
(2)供应商委派的项目团队成员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成员不少于3人。
3.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响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响应。
四、询比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采购响应者,请于2026年6月8日至6月10日(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将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6672327@qq.com),邮件主题备注:采购项目简称(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聘项)+供应商简称,并同时拨打电话进行资料收到确认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采购人核验通过后,于2026年6月11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询比文件统一发送至供应商报名时所使用的邮箱。
4.2本次询比文件售价0元。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开启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时30分;地点为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浦东路4488号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响应开启地点同上)。
5.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响应开启地点。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询比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联系人:曹先生
电 话:18946711555


